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獎勵辦法
(討論稿)
根據縣委、縣政府印發出臺的《長泰縣推進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工作方案> (泰委(2019) 號) 精神,為加快完成省市下達的石材加工企業規范整治任務, 推進大多數石材加工企業平穩關停退出,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我縣巖溪鎮、 陳巷鎮、 枋洋鎮, 林墩辦事處轄區內的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1275家,不包含陳巷美彭收費站至林墩江都收費站以上的79家石材加工企業和林墩康宅、大邱田染板廠.
二、關停退出標準
(一)生產設備拆除標準:石材加工企業自行拆除,所有大切鋸機全部下架,機座地腳螺栓全部切割不外露,同時切斷所有生產設備用電,可保留生活照明用電。
(二)廠房拆除標準:廠房拆平見土,廠區內荒料、邊角料和廢石渣清理完畢,廠區周邊環境及安全隱患整治到位。
三,獎勵辦法
綜合考慮石材加工企業廠房建設,土地購置(租賃)、其它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投入, 原則上以2019年2月石材加工企業綜合整治辦核定的石材加工企業主要設備“大切鋸機”數量、石材加工企業實際家數為獎勵基準, 堅持“早簽訂早退出多獎勵"原則進行獎勵.
(一)獎勵標準
1.石材加工企業執行關停退出第一條標準的,按執行到位時間先后實行階梯獎勵,具體如下:
6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8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4萬元。
7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7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3萬.
8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6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2萬.
9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5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1萬。
10月1日(含)之后關停退出的,不予獎勵.
2.石材加工企業執行關停退出第一條和第二條標準的,按執行到位時間先后實行階梯獎勵, 具體如下:
6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10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5萬.
7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9萬元;僅有中切機, 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4萬.
8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8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3萬.
9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7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2萬.
10月1日(含)之后關停退出的,不予獎勵.
(二) 獎懲辦法
1.在5月31日前簽訂《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獎勵方案協議書>并按承諾時限關停退出的,全額享受對應檔次獎勵金.
5月31日后簽訂《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獎勵方案協議書》的,每推遲一日,獎勵金額標準相應遞減2000元:即6月1日簽訂協議的,每臺“大切鋸機”或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標準扣減2000元;6月2日簽訂協議的,每臺“大切鋸機”或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標準扣減4000元。以此類推.
截止6月30日前,未簽訂《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補償協議書》的企業,視同自動放棄享受關停退出獎勵金的資格, 不得享受獎勵。
2.關停整治期間,各石材加工企業要嚴格按照《長泰縣推進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工作方案> (泰委 (2019) 號)要求,進行規范合法整治。對綜合整治未達到規范合法要求而擅自生產的, 或從縣域外購買荒料, 取消關停退出獎勵資格, 并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立案查處。
四,獎勵資金發放
(一)石材加工企業在規定時限完成關停退出第一條、第二條標準后,應立即分別向屬地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所在鄉鎮要抽調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對石材加工企業進行關停退出分標準分階段驗收,并依法予以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并報告縣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以公示到期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獎勵金。
源文件:
(討論稿)
根據縣委、縣政府印發出臺的《長泰縣推進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工作方案> (泰委(2019) 號) 精神,為加快完成省市下達的石材加工企業規范整治任務, 推進大多數石材加工企業平穩關停退出,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我縣巖溪鎮、 陳巷鎮、 枋洋鎮, 林墩辦事處轄區內的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1275家,不包含陳巷美彭收費站至林墩江都收費站以上的79家石材加工企業和林墩康宅、大邱田染板廠.
二、關停退出標準
(一)生產設備拆除標準:石材加工企業自行拆除,所有大切鋸機全部下架,機座地腳螺栓全部切割不外露,同時切斷所有生產設備用電,可保留生活照明用電。
(二)廠房拆除標準:廠房拆平見土,廠區內荒料、邊角料和廢石渣清理完畢,廠區周邊環境及安全隱患整治到位。
三,獎勵辦法
綜合考慮石材加工企業廠房建設,土地購置(租賃)、其它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投入, 原則上以2019年2月石材加工企業綜合整治辦核定的石材加工企業主要設備“大切鋸機”數量、石材加工企業實際家數為獎勵基準, 堅持“早簽訂早退出多獎勵"原則進行獎勵.
(一)獎勵標準
1.石材加工企業執行關停退出第一條標準的,按執行到位時間先后實行階梯獎勵,具體如下:
6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8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4萬元。
7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7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3萬.
8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6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2萬.
9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5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1萬。
10月1日(含)之后關停退出的,不予獎勵.
2.石材加工企業執行關停退出第一條和第二條標準的,按執行到位時間先后實行階梯獎勵, 具體如下:
6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10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5萬.
7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9萬元;僅有中切機, 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4萬.
8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8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3萬.
9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7萬元;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2萬.
10月1日(含)之后關停退出的,不予獎勵.
(二) 獎懲辦法
1.在5月31日前簽訂《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獎勵方案協議書>并按承諾時限關停退出的,全額享受對應檔次獎勵金.
5月31日后簽訂《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獎勵方案協議書》的,每推遲一日,獎勵金額標準相應遞減2000元:即6月1日簽訂協議的,每臺“大切鋸機”或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標準扣減2000元;6月2日簽訂協議的,每臺“大切鋸機”或僅有中切機、磨機等設備的每家企業獎勵標準扣減4000元。以此類推.
截止6月30日前,未簽訂《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補償協議書》的企業,視同自動放棄享受關停退出獎勵金的資格, 不得享受獎勵。
2.關停整治期間,各石材加工企業要嚴格按照《長泰縣推進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工作方案> (泰委 (2019) 號)要求,進行規范合法整治。對綜合整治未達到規范合法要求而擅自生產的, 或從縣域外購買荒料, 取消關停退出獎勵資格, 并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立案查處。
四,獎勵資金發放
(一)石材加工企業在規定時限完成關停退出第一條、第二條標準后,應立即分別向屬地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所在鄉鎮要抽調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對石材加工企業進行關停退出分標準分階段驗收,并依法予以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并報告縣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以公示到期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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