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正式實施。
■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嚴防因推責形成的監管“盲區”;新規劍指突出問題、最高罰款升至1億;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安全生產全員有責。
■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涉及砂石行業的主要有:安全出口、 防排水、無人駕駛電機車、應急避險等砂石礦山的各個方面。修訂后更為合理,有多個條文也為礦山大大降低成本。新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修訂后的規程條款都是強制性條款,是應急管理部歸口管理的砂石等礦山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
《安全生產法》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涉及砂石礦山及裝備企業開采、加工、運輸等環節的安全問題,需要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
近日,國家礦山安監局監察組趕赴福建省,到多家礦山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察工作,對企業違規外包、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礦山企業實際控制人不履職、“一證多采”、外包施工隊伍掛靠資質等多個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監察。檢查發現部分礦山企業安全培訓流于形式。
砂石及相關企業應對照《安全生產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進行逐一自查和整改。砂石行業要更加注重礦山安全,推動礦山安全管理更加規范與成熟,切實從源頭上健全礦山安全重大風險管控機制、規章制度,推進全國砂石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01
《安全生產法》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針對礦山安全生產主要修改完善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規范了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來,多起事故暴露出礦山外包施工隊伍資質掛靠、出租、出借和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作了針對性的要求,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是嚴格了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在原來規定的爆破、吊裝等作業的基礎上,增加了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嚴防因推責形成的監管“盲區”
在政府監管方面,法律對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進行了細化,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要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嚴防因互相推責形成的監管“盲區”。
新規劍指突出問題—最高罰款升至1億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還增加了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等制度,并對安全生產事故中暴露的新問題做了針對性規定。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安全生產全員有責
除了對有關部門提出要求外,這次新修改的法律提出壓實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企業的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實施全員安全責任制,齊抓共管,防患于未然。
2021新修《安全生產法》重大變化解讀
100分鐘:解讀2021年新修訂《安全生產法》
02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2006年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為礦山開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與意義。但十多年來,礦山安全生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礦山的規模、開采深度也都有了很大的發展,礦山技術和裝備水平不斷提高,生產經驗不斷的積累,同時國家對礦山安全工作也比10年前更加重視。因此,迫切需要對《規程》進行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6423—2020代替 GB 16423-2006,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設計、建設、開采和閉坑全過程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設計、建設、開采和閉坑的全過程。
涉及砂石行業的主要有:安全出口、 防排水、無人駕駛電機車、應急避險等砂石礦山的各個方面。修訂后更為合理,有多個條文也為礦山大大降低成本。新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修訂后的規程條款都是強制性條款,是應急管理部歸口管理的砂石等礦山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
修訂后更為合理,有多個條文也為礦山大大降低成本。
新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修訂后的規程條款都是強制性條款,是應急管理部歸口管理的非煤礦山領域強制性國家標準。規程條文范圍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基本要求
圖片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 6722 爆破安全規程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GB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本標準與GB16423—2006 相比,主要做了如下改變:
——刪除了 2006 年版中的非強制性條款,修訂后的規程全部由強制性條款組成;
——修改了防跑車裝置等術語和定義;增加了安全出口等術語和定義;
——對 2006 年版的條款順序進行了適當的調整;
——修改了部分條款;
——取消了“職業危害防治”章條;
——增加了“特殊開采”和“應急救援”章條;
——刪除了原規程引用的若干標準,只引用GB 6722 和 GB 18871;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6423—1996、GB 16423—2006;
——GB 16424—1996。
具體的重點修訂的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把握系統性原則、實用性原則、平穩性原則、底線原則和強制性原則。修訂后的《安全規程》更加適應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建設需要,涵蓋全部金屬非金屬礦山、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安全要求。《安全規程》定位為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領域唯一統領性的國家強制標準。同時,《安全規程》的修訂既要立足于礦業技術發展現狀,又要有適度的前瞻性;既要考慮大型礦山,也要照顧到中小型礦山,增強可操作性。
此外,本次修訂以2006版《安全規程》為基礎,增加了應急救援章節,刪除了職業健康章節,其他章節沒有變化,總體框架盡量保持穩定。修訂后的規程條款都是強制性條款,不宜作為強制性條款的內容一律刪除。標準引用也只引用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引用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本次修訂總體上沿用了原標準的章節結構,加入了應急救援和閉坑的相關內容。
適應了科技進步和礦業發展的需要
隨著自動化技術水平的提高,很多礦山都實現了箕斗提升自動化,人員提升也實現了遠程控制,根據提升機控制技術的發展現狀,修訂了信號工、提升司機的相關規定,不再強調中段信號工和井口總信號工,礦山可以只設跟罐信號工,提升人員的提升機采用人工控制啟動,不強調監護。
增加了應急救援和閉坑的相關要求
一是礦山開采是危險性較大的行業,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做好應急救援預案和加強應急管理能夠在發生事故時迅速開展有效救援,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本次新增的應急救援相關內容,對礦山救護隊的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審批和修訂、避災路線及指示和應急培訓等方面做出了要求。
二是閉坑作為礦山企業一個重要環節,如處置不當也會留下安全隱患,本次修訂增加了露天礦山和地下礦山閉坑時的安全要求。
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本次修訂主要吸取了2019年內蒙古銀漫礦業“2·23”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產安全事故、2013年山東省濟鋼集團石門鐵礦有限公司“3·15”重大墜罐事故、2010年山東招遠羅山金礦“8·6”重大火災事故、2015年遼寧連山鉬業集團興利礦業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災事故及2015年云南東川落雪銅礦“4·25”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教訓。
關于規程的適用范圍
現規程:本標準適用于砂石等礦山的設計、建設、開采和閉坑的全過程。”修改中增加了“閉坑”和“全過程”,強調適用于“全過程”
修訂將礦山企業安全生產
負責人統一為“礦長”
將礦山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劃分為礦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級責任制(小型礦山可能沒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定了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更易于執行。
原規程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員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長”、“主管礦長”、“總工程師”等不同說法。
增加了第9章應急救援
該章共設基本規定、應急設施和應急管理3節。根據地下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要求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在9.2應急設施中,規定了井下應設避險硐室和避險艙。但這里對于避險硐室和避險艙的要求有所簡化。只要求避險硐室和避險艙防火,不要求防水。由此帶來的主要變化為:將避險防護時間從不小于96h改為不小于8h;取消了設置空氣凈化及制氧或供氧裝置的要求;增加了高溫礦井的避險設施應有降溫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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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釵 · 審核 | 張朋
來源:中國砂石協會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