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罰了!
宜興某石材廠,貯存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張渚某石材廠被罰10萬元
宜興張渚某石材廠為個體工商戶,注冊日期為2001年1月1日,經營范圍為花崗石、大理石加工。
8月5日,無錫市宜興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石材廠正在生產,廠區西南側場地上露天堆放部分壓濾后的泥漿及石材邊角料,堆放處無防雨淋、防滲漏、防揚散等防護措施。
該石材廠負責人稱該廠未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所,因疏于管理和工人操作不規范,上個月將壓濾后的泥漿及石材邊角料臨時露天堆放在廠區空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10月27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對該石材廠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萬元。
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金山銀山比不過青山綠水,環境保護要靠大家共同守護!
來源:宜興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