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作要求2017年11月1日起對試生產還未正式驗收的企業進行停電停產,未進行試生產的企業請繼續嚴格落實停電停產措施,經驗收合格方可進行正式生產。
具體要求:
1、2017年11月1日后未經環保部門審批、驗收私自進行生產的企業,處以20萬-100萬的行政處罰。
2、環保手續、安全生產手續、水土保護手續,請各石材企業抓緊時間到對應的部門進行備案或審批。其中,環保手續可報至環保所;安全生產手續報至市安監局;水土保持手續報至市水務局。
3、2017年11月1日-3日,市里將組織工作組,對上述企業進行停電、貼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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