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汶上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縣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駐汶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濟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以及《濟寧市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濟政字〔2017〕15號)、《關于對全市煤炭堆場、規模以上非煤礦產資源加工工業企業和其他工業企業內部堆場進行封閉式改造的通知》(濟氣綜治發〔2017〕95號)等文件精神,本著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綜合治理、注重實效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石材加工行業綠色生產轉型升級三年攻堅行動的的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一系列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為目的,通過目錄式清單管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明確石材產業布局和準入條件,推行石材加工企業環保和安全生產標準,達到生產環境明顯改善,結構調整得到優化,設備更新改造,技術與工藝進一步提高,推動全縣石材加工行業實現綠色生產轉型升級,初步實現科學有序規范發展,努力打造布局園區化、企業規范化、生產標準化、加工精深化、產業生態化的“五化”石材加工行業集群。
二、整治標準
(一)企業應符合石材加工行業園區規劃布局,除現有石材加工企業集中建成區外,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征占土地建設石材加工項目;鼓勵村集體牽頭、多戶小型企業兼并聯合集資建設標準化廠房;鼓勵小型企業采用租賃和購買等方式進駐新型標準化廠房。
(二)企業應具備合法設立手續,證照齊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規劃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報告。
(三)按照“集約、高效、環保”的原則建設標準化廠房,生產區、原輔料儲存區、成品區、辦公區應合理布局,所有成品、半成品、荒料和生產加工設備必須布置在廠房內,所有生產工序一律在廠房內進行。
(四)改(擴)建、遷建石材加工項目大鋸臺數不低于5臺,每臺大鋸(含多頭自動磨機、切割機、火燒板機)須配套建設300平方米以上密閉標準化生產加工車間,獨立大鋸車間跨度不低于18米,大鋸與紅外線切割機、磨機等連跨生產車間跨度不低于40米,車間高度不低于8.5米。鋸解、磨拋、切割等設備全部置于廠房車間內進行作業,避免產生揚塵。廠區地面全面混凝土硬化并做防滲處理。
(五)切鋸、切割、打磨等生產工序必須采用濕式作業,安裝噴水裝置,確需干式打磨工序必須安裝高效的吸塵罩、除塵設施,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障設備正常運行;廠區、廠房設有噴淋降塵設施對廠房地面、廠區地面及時進行沖洗,確保地面無積塵、空氣無揚塵;原材料車間、成品車間出入口設置標準洗車臺。
(六)企業生產車間內必須建設符合生產能力、環保標準的鋸泥沉淀池,確保污水不外溢,做到循環利用,推廣提倡安裝泥水分離設施,產生的鋸泥、廢料、石渣等日產日清。企業廠區應設置雨水沉淀池、環廠區雨水溝等設施,并做好防滲措施,嚴禁污水滲入地下。
(七)鋸泥、鋸底、廢渣等固體廢物運輸車輛須采取遮閉措施,不得使用未落實防塵、防“滴灑漏”措施的車輛提供服務,石材加工企業運輸車輛牌照要齊全,車輛達標排放,禁止超載運營。
(八)企業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對噪聲大的設備加隔音罩、消聲裝置等,對噪聲比較大的廠房,設立隔聲集中控制室或值班室,并盡可能集中各控制盤于室內操作。
(九)企業必須保持廠界外的公共區域清潔,地面無積塵、空氣無揚塵,企業廠區外及周邊道路兩側不準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廢渣、廢料,無占道、占排水溝、占綠化帶經營行為。
(十)企業必須安裝PM10顆粒物監控設備、視頻監控等監測監控系統,必須與市、縣三級平臺聯網上傳數據。視頻監控必須覆蓋原料區、生產區、廠區出入口等重點區域,本地視頻必須存儲3個月。
(十一)根據“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全部實現綜合利用,固廢暫存點必須采取防雨、防揚散、防流失措施。不得在廠區內外亂排亂放。危險廢物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廠區內設置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廢物臨時貯存設施,轉移處置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十二)推廣園林式工廠建設,按照“因地制宜、見縫插綠、絕不露土”的原則,工廠內綠化以栽植草坪、行道樹為主,輔以灌木、球類植物、景石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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