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檢驗檢疫監管政策
國質檢檢[2004]34號
一、主要文件、規章、操縱規程、程序
1.國家強制性性標準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個標準是2001年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10項標準中的一個,包括陶瓷磚。有些同道不清楚,以為我們的檢驗專門針對石材產品,這是誤解。進口陶瓷磚我們也檢驗放射性,而且要求比石材還高,需要通過3C認證,取得資格了才能進進我國市場。進口管得比較嚴,出口放松,“嚴進寬出”,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所以進口商感覺會比較強烈。
2.國家質檢總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2001年第14號公告
主要內容:自2002年1月1日起,對進口石材實施法定檢驗;該類商品的環境控制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污染環境控制規范>>和國家標準<<室內建筑裝飾材料有害物質限量>>中相關材料的有害物質的限量規定;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有關限量規定的,不得銷售和使用;涉及2515,2516,6801,6802項下共24個編碼的商品。
3.國家質量監視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17號(2003-12-18):
1、室內裝飾用石材實施批批放射性檢驗。
2、一旦發現放射性嚴重,在當日內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防護措施,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同時書面通知當地政府、海關、環保、港務等部分。有關貿易關系人應立即將貨物退運出境,對情節嚴重的,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移交相關部分依法處置。
3、國家質檢總局將會同有關部分對高放射性風險的貨物,制訂臨時性管制措施,以進一步加強此類貨物的進口管制。4進口石材放射性的界定幅度,按照室內裝飾裝修材料限量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中對C類石材的限量把握。
4、國質檢檢[2004]34號:《進口石材檢驗監管工作操縱程序》
1.主要規定石材放射性檢驗監管工作;
2.規定石材范圍:指14號公告中中列明的HS編碼為2515、2516、6801、6802項下的所有商品。共24個HS編碼商品,其中2515計3個、2516計5個、6801計1個、6802計15個。
3.分類標準: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4.批的界定:以同一報檢批為檢驗批;
5.檢驗模式:采取“現場抽查檢測和實驗室核素分析”相結合,并逐步實行分類治理;
6.現場放射性檢測場站(堆場):口岸局指定。
7.報檢證單特殊要求:提供符合GB65666分類要求的石材說明書,注明:原產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種別和使用范圍。未提供說明書的視為使用范圍不受限制,依據GB6566規定的最嚴格嚴格要求進行驗收,即石材荒料按建筑主題材料要求驗收,石材板料按A類裝修材料進行驗收。
8.場地無法檢測的,應告知報檢人將貨物運抵現場檢測場站。
9.檢測時限:貨抵場站2個工作日。
10.檢測要求:
散裝石材荒料:抽檢量不少于30%,超過可疑值的應逐塊檢測;
集裝箱裝石材:箱體表面檢測+開箱檢測。必要時可掏箱檢測;
檢測點:5個點,實際做法為1個點,離石材表面10cm處;
檢測次數:至少5次/檢測點,取均值。
11.記錄要求:同一格式
12.結果處理:
(1).現場檢測結果低于可疑值的,免于做核素分析和對貨物的監管,出具《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實》,但不注明相應放射性分類等級。石材說明書中有特殊用途或使用要求的,證書中注明相應用途和使用范圍。
(2).高于可疑值的,要求貿易關系人提供核素分析報告,并保存對石材進一步監管的權利。
(3).較嚴重的,應根據輻射保護有關規定,采取響應防護措施。
13.出證規定:
原則:根據自然放射性核素分析報告和GB6566判定并出證。
(1)符合使用范圍不受限制的建筑材料要求的,出具《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實》,可注明相應的放射分類登記和適用范圍;
(2)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但符合石材說明書用途,出具《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實》,著名石材放射性分類等級、用途或使用范圍。
(3)不符合(1)款規定要求的,或石材說明用途的,出具檢驗證書,注明限制使用范圍。
14.監視治理
(1)符合前款之(2)要求的,口岸局將《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實》副本抄送當地有關主管部分,必要時進行跟蹤監管。
(2)屬于前款之(3)范圍的的進口石材,符合限制使用裝修材料要求的,口岸局可將證書副本抄送當地有關主管部分,由當地主管部分進行妥善處理。發現放射性嚴重超標(遠大于C類界定值)的建筑裝修材料,證書副本抄送海關,責令貨主做退貨處理。不打折
(3)收貨地不在本地,而使用范圍受限制的石材,口岸局應將《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實》或檢驗證書副本抄送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與當地主管部分聯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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