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內容如下:
為加快推進全省山石資源規模、集約開發,實現礦業綠色發展,保障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級、各部門大力整治和規范山石資源開發活動,關閉了一大批“小、散、亂”礦山,全省礦山數量大幅減少,山石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綠色化水平得到提升。當前,生態山東美麗山東建設正在全面推進,必須大力推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礦業轉型升級,在努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山石資源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山石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擾動;必須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從根本上解決山石資源開發利用粗放、開采工藝技術落后、自然生態環境代價高等突出問題。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把綠色開發貫穿于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全過程,不斷提高山石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實現保障經濟發展與保護良好生態環境的有機統一。
二、全面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工作
(一)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管控。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分區管理,山石資源開發要落實禁采區退出、限采區收縮、開采區集聚政策,持續優化礦業開發布局。綜合運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等手段,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大型骨干企業,通過兼并、收購等方式,對現有礦山企業進行整合重組,著力打造規模適宜、綠色發展、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集約高效的大型礦業企業。按照減少布點、控制總量的原則,結合市場需求合理確定礦山數量和年度開采總量。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下同)礦山原則上要設在集中開采區內。
(二)嚴格采礦權準入。山石資源開發實行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雙控機制,新建礦山生產建設規模要與資源儲量相匹配。全省新建露天開采普通建筑石材礦山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礦山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少于10年;其他用途的山石資源礦山生產規模不得低于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新設采礦權準入標準,嚴格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要求,切實提高新設采礦權準入門檻。對符合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遠離“三區兩線”可視范圍、植被覆蓋率低、能整體開發的山體,要整體出讓、整體開發,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一證多點。
對現有的普通建筑石材礦山,生產規模不足10萬噸/年或剩余資源儲量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采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續,由市、縣(市、區)政府責令關停;生產規模10萬噸/年以上且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須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并認真實施,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方可組織生產。
為保障國家和省確定的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對普通建筑石材的需要,各市可預先做好山石資源的選址、儲量核實、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對專門為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供應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礦權,或由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直接申請辦理的采礦權,可按協議方式出讓,所開采出的礦產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場或有償轉讓。對歷史形成的、恢復治理價值不大、仍具備開采條件的破損山體,在符合規劃、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設置采礦權,其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可據情核定,并可與土地綜合整治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相結合,實施綜合開發式恢復治理。綜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經認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形成的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用途的建設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出讓或由采礦權人(治理或整治工程項目投資人)依法開發利用。
(三)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和《山東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有關要求,將山石資源開發礦山作為重點,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加快推進全省礦業轉型升級,實現礦業綠色發展。新設山石資源開采礦山必須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已有的山石資源開采礦山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綠色礦山。
各地要按照企業管理規范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關系和諧化的總體要求,抓緊建立山石資源開發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鼓勵行業領先企業制定領跑標準;制定出臺相應獎勵和懲戒措施,加強對山石資源開發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的規范引導和監督管理;安排專項資金,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礦業權人開采山石資源要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尤其是在開采、加工、裝運、儲存等環節,積極采用先進、高效、節能的開采加工設備、技術和工藝,堅決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裝備和工藝。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制定完備的治理措施,嚴格落實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生態環境修復與土地復墾的主體責任,認真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制度。
三、強化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是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山石資源開發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研究確定新設采礦權的選址和出讓工作,妥善處理好關停礦山的各項工作。要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落實與監管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和經費。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切實把好新上山石礦山項目的立項審批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抓好山石礦山技術改造和創新發展工作,引導山石礦山采用先進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山石礦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強對礦區以外道路上普通建筑石材運輸車輛的管理,依法嚴格查處超載、非法改裝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要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保障山石資源開發管理重點工作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把好山石資源開采準入關,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牽頭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切實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審查把關和監督執行工作,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加強對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礦業秩序。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道路、水路運輸管理,加強對運輸礦產品車輛和船只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道路貨運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行為和水路運輸違規傾倒行為等。林業部門要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開采山石資源使用林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林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要嚴格環境準入,新上及改擴建山石礦山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監督礦業權人落實全程控制揚塵噪聲污染、礦山廢水排放、廢棄物堆放等防治措施,嚴厲打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嚴格安全準入,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加強對山石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山石開采、加工企業落實好安全生產相關措施。水利、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落實對山石礦山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級各部門要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敢于擔當,積極作為,主動為山石礦山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在用地、用礦、資金、項目、稅收等方面,落實有關規定,給予有效政策支持,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的優先安排,鼓勵山石礦山企業升級改造,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三)強化監督考核。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夯實層級責任,一級抓一級,確保責任和目標雙落實。各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和第三方評估情況的監督檢查。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在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審批、治理工程招投標、建設用地出讓、礦業權審批、品牌評審等工作中,對被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應依法予以限制,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應依法予以禁入。
各級要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集中整頓、聯合執法等活動,嚴厲打擊違法開采、污染環境、違規生產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范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對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問責。
為加快推進全省山石資源規模、集約開發,實現礦業綠色發展,保障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級、各部門大力整治和規范山石資源開發活動,關閉了一大批“小、散、亂”礦山,全省礦山數量大幅減少,山石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綠色化水平得到提升。當前,生態山東美麗山東建設正在全面推進,必須大力推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礦業轉型升級,在努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山石資源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山石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擾動;必須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從根本上解決山石資源開發利用粗放、開采工藝技術落后、自然生態環境代價高等突出問題。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把綠色開發貫穿于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全過程,不斷提高山石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實現保障經濟發展與保護良好生態環境的有機統一。
二、全面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工作
(一)嚴格礦產資源規劃管控。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分區管理,山石資源開發要落實禁采區退出、限采區收縮、開采區集聚政策,持續優化礦業開發布局。綜合運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等手段,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大型骨干企業,通過兼并、收購等方式,對現有礦山企業進行整合重組,著力打造規模適宜、綠色發展、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集約高效的大型礦業企業。按照減少布點、控制總量的原則,結合市場需求合理確定礦山數量和年度開采總量。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下同)礦山原則上要設在集中開采區內。
(二)嚴格采礦權準入。山石資源開發實行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雙控機制,新建礦山生產建設規模要與資源儲量相匹配。全省新建露天開采普通建筑石材礦山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礦山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少于10年;其他用途的山石資源礦山生產規模不得低于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新設采礦權準入標準,嚴格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要求,切實提高新設采礦權準入門檻。對符合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遠離“三區兩線”可視范圍、植被覆蓋率低、能整體開發的山體,要整體出讓、整體開發,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一證多點。
對現有的普通建筑石材礦山,生產規模不足10萬噸/年或剩余資源儲量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采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續,由市、縣(市、區)政府責令關停;生產規模10萬噸/年以上且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須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并認真實施,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方可組織生產。
為保障國家和省確定的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對普通建筑石材的需要,各市可預先做好山石資源的選址、儲量核實、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等工作。對專門為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供應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礦權,或由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直接申請辦理的采礦權,可按協議方式出讓,所開采出的礦產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場或有償轉讓。對歷史形成的、恢復治理價值不大、仍具備開采條件的破損山體,在符合規劃、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設置采礦權,其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可據情核定,并可與土地綜合整治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相結合,實施綜合開發式恢復治理。綜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經認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形成的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用途的建設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出讓或由采礦權人(治理或整治工程項目投資人)依法開發利用。
(三)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和《山東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有關要求,將山石資源開發礦山作為重點,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加快推進全省礦業轉型升級,實現礦業綠色發展。新設山石資源開采礦山必須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已有的山石資源開采礦山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綠色礦山。
各地要按照企業管理規范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關系和諧化的總體要求,抓緊建立山石資源開發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鼓勵行業領先企業制定領跑標準;制定出臺相應獎勵和懲戒措施,加強對山石資源開發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的規范引導和監督管理;安排專項資金,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礦業權人開采山石資源要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尤其是在開采、加工、裝運、儲存等環節,積極采用先進、高效、節能的開采加工設備、技術和工藝,堅決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裝備和工藝。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制定完備的治理措施,嚴格落實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生態環境修復與土地復墾的主體責任,認真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制度。
三、強化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是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對山石資源開發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研究確定新設采礦權的選址和出讓工作,妥善處理好關停礦山的各項工作。要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落實與監管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和經費。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切實把好新上山石礦山項目的立項審批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抓好山石礦山技術改造和創新發展工作,引導山石礦山采用先進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山石礦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強對礦區以外道路上普通建筑石材運輸車輛的管理,依法嚴格查處超載、非法改裝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要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保障山石資源開發管理重點工作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把好山石資源開采準入關,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牽頭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切實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審查把關和監督執行工作,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加強對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礦業秩序。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道路、水路運輸管理,加強對運輸礦產品車輛和船只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道路貨運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行為和水路運輸違規傾倒行為等。林業部門要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開采山石資源使用林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林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要嚴格環境準入,新上及改擴建山石礦山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監督礦業權人落實全程控制揚塵噪聲污染、礦山廢水排放、廢棄物堆放等防治措施,嚴厲打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嚴格安全準入,落實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加強對山石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山石開采、加工企業落實好安全生產相關措施。水利、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落實對山石礦山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級各部門要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敢于擔當,積極作為,主動為山石礦山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在用地、用礦、資金、項目、稅收等方面,落實有關規定,給予有效政策支持,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的優先安排,鼓勵山石礦山企業升級改造,開展綠色礦山建設。
(三)強化監督考核。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夯實層級責任,一級抓一級,確保責任和目標雙落實。各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和第三方評估情況的監督檢查。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在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審批、治理工程招投標、建設用地出讓、礦業權審批、品牌評審等工作中,對被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應依法予以限制,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應依法予以禁入。
各級要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集中整頓、聯合執法等活動,嚴厲打擊違法開采、污染環境、違規生產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規范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對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重大安全、環保事故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