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教訓
一、慎對價格欺詐行為。投標人最低報價與采購人70萬元的預算價格十分接近,卻又提供不出營業執照原件,辯稱資質原件在別的開標現場用,那我們的疑問是,既然都知道開標時提供資質原件的重要性,那么為什么不能帶到此現場來呢?明顯有漏洞,不能排除采購人與供應商預先溝通,甚至拉攏個別評委協助其完成心愿的傾向。皮包公司中標后不能準確履約,受害的還是采購人自己。采購人預算不能憑空而定,或者以一家供應商提供的信息為參考,要博采眾長,多作調查研究。被廢標的能夠提供資質原件的2家單位報價較高,超出預算一倍多,這個價格是否合理,也值得深入調查,那么采購人的預算價是否存在“欺騙”行為,假如采購人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其預算欺詐行為既愚弄了采購中心,浪費了寶貴的采購資源,同時對遵紀守法的投標人來說存在極大的不公平,會擾亂政府采購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不得盲從采購人要求。案例中,采購人對廢標態度截然相反,說明了什么?不排除有采購人借采購程序搞形式采購之嫌,采購中心是規范政府采購的中堅力量,要按采購規律辦事,原則與小節都要重視。實際工作中針對采購人提出的提前開標、改變配置、歧視性條款、評分辦法制作主觀成份大、領導企圖干涉評標結果等情況,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法,積極宣傳,耐心解釋。目前政府采購工作基本步入正規,成為規范財政支出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各方認可,堵塞了“漏洞”,此時此刻,總會有些心存雜念的采購人行為“怪異”,內心深處“不服輸”。一方面通過政府采購程序正常采購,給人以公正操作的外在印象,另一方面又想按自己意愿暗箱操作,于是就開始動腦筋想辦法了:如先期考察時帶上采購辦人員,以便下達采購計劃時對已有利,讓其按自己的意愿確定采購方式與采購時限;又如采購人選定一家供應商作為參照系,按照其能提供的技術要求量體裁衣,供應商與采購人合謀“愚弄”采購中心;采購人還可以抓住制作標書與評分辦法之機,給“心愛”的供應商指點迷津,評標時與熟悉的評委私下交易,而一旦中標結果出乎意料,就搞起了拒絕簽字的“把戲”,這些人為因素嚴重攪亂了政府采購的嚴肅氛圍,使得采購工作變得復雜了。然而越是在這種錯綜復雜的環境下,采購中心越要把握好自己,迎合采購人膨脹的欲望是沒有出路的,這樣只能使自己越陷越深,最終成為“不規范操作行為”的替罪羊,采購中心只有秉公執法,敢于得罪人,堅持原則,才能使采購質量與效率得到提高,機構得到壯大,形象得到提升,才能促進政府采購事業的大發展。當然從個人前途來看,有可能給仕途增添了許多不確定因素,但是政府采購事業的發展卻脈絡清晰了,這點更重要。
三、廢標理由要充分,要見得了陽光。對采購中心來說,廢標不是逃避責任,而是根據法律與標書的規定履行神圣職責。當然廢標要由評委作出,但是遇到評委分歧意見較大,表決結果使得該廢的標依然帶病評定,此刻,現場監管部門與采購中心就要站出了講話了。采購中心授權評委定標,并不是讓評委隨心所欲,既是授權者就應該有權對被授權人明顯錯誤之處提出異議,讓評委充分考慮,這也是對評委自由裁量權的一種制約,千萬不要以為法律賦予了評委獨立評標權,采購機構就不能越雷池半步。采購中心可以通過解釋標書條款,評分細則等措施,讓評委認識到自己的傾向意見站不住腳,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由采購中心收回授權,當然這情況僅發生在評委受不確定因素控制,而發生嚴重的指鹿為馬現象時。監督者應從程序合法性角度提醒評委規范工作。廢標要符合法定程序,明顯資格不全者或沒有資質者立即可廢,而對于超出了采購人預算情況就要慎重,要充分了解采購人預算的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時可以請技術監督、物價、工商等部門進行匯審,確認預算準確后方可操作,防止采購人借超出預算之名亂用法律賦予的否決權,達到暗箱操作的,同時廢標理由要當場公布,及時解答投標人提出的任何問題,讓陽光操作深入人心。